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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潘福瑜委托父亲潘庆树装修房屋,孰料父亲找来的雇员吴某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来受伤。为索要赔偿,吴某将该父子告上法庭。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潘福瑜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8430.56元,其父潘庆树不承担责任。
潘福瑜的房屋需要装修,而他又在外务工,于是由其父亲潘庆树代为管理。潘庆树找到吴某,要求吴某为潘福瑜房屋装修做工。经协商,约定工资为每天33元,食宿由吴某自理。
吴某按约开始在潘福瑜家做工。有天下午,吴某照例来到潘福瑜家,潘庆树即安排吴某撒沙砾,吴某提出撕拉楼顶底面塑料薄膜,潘庆树没有反对,并提供人字梯给吴某。吴某在站在人字梯上撕拉楼顶底面塑料薄膜时,不幸摔倒,致头部受伤。吴某受伤后立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293元,其中潘家支付了8743元,余款系吴某支付。吴某出院后,经医院证明需休息1个月及后期施颅骨修补术。吴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潘庆树代其子潘福瑜管理房屋装修事宜,二者之间应为委托代理关系,因委托事宜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潘福瑜承担。被告潘庆树雇佣原告吴某为房屋装修做小工,实质系被告潘福瑜雇佣原告,原告与被告潘福瑜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应由被告潘福瑜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尽管被告潘庆树安排原告吴某撒沙,但他在吴某提出撕拉楼顶底面塑料薄膜时不仅没有反对,而且还为原告提供人字梯。据此,原告撕拉楼顶底面塑料薄膜的行为应为从事雇佣活动,原告在撕拉楼顶底面塑料薄膜时不幸摔伤,对此损害被告潘福瑜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潘福瑜赔偿相应损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潘庆树与被告潘福瑜系委托代理关系,被告潘庆树在从事委托事宜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潘福瑜承担。因此法院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潘庆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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